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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协会 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(草案)
发布时间:2023-12-09 分享到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协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 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推进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的诚信经营和规范发展,提升行业公信力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协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    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采集、管理、使用与发布等活动。

二、基本原则

    一.合法合规:信用信息的收集、处理和发布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保护规定。

    二.客观公正:采集信息应真实、准确、全面,不得主观臆断或人为歪曲。

    三.及时更新:信用信息应定期维护,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。

    四.分类管理:对不同类别的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,确保信息的可控性和实用性。

    五.用途限定:信用信息仅用于协会内部管理、行业评价、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及政府主管部门授权事项。

三、信用信息内容

    信用信息分为以下两类:

    一.基本信用信息:

  1. 企业基本注册信息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法人代表、地址等);

  2. 经营范围、许可资质、认证情况;

  3. 协会会员注册、缴费、履约等记录。

(二)动态信用信息:

    1. 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情况;

    2. 产品质量安全记录、抽检结果、召回情况;

    3. 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情况;

    4. 是否存在失信行为(如虚假宣传、逃避责任、恶意竞争等);

    5. 协会通报批评、表彰或其他信用评议情况。

四、信用信息采集方

    一.企业主动报送:协会会员应在入会时主动提供基本信用信息;

    二.协会日常记录:协会秘书处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,依法依规记录会员信用行为;

    三.主管部门通报: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的正式通报文件、处罚决定、抽检信息等;

    四.第三方数据:来源明确、真实可靠的媒体报道、消费者反馈、司法公开信息等。

五、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

    一.协会秘书处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、更新与安全管理

    二.协会定时发布行业信用信息动态变化。

    三.会员单位有权查阅本单位信用档案,并可就信息真实性提出书面异议,秘书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作出处理。

    四.协会可将信用信息作为活动邀请、公共展示、业务推荐的重要依据。

    五.对于失信行为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会员,协会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评优资格、暂停部分服务,直至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处理。

六、信用信息发布方式

    详见《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》

七、保密与责任

    一.协会应对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予以保护,不得泄露、篡改或用于非授权用途。

    二.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如有违规泄密、徇私舞弊等行为,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八、附则

    一.本制度由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二.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

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协会

2023年12月8日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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