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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协会行业调解制度
发布时间:2023-12-09 分享到:
为公正高效化解食品饮料行业纠纷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依据《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》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及协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本制度适用于会员企业间因食品生产、流通、质量安全、知识产权等引发的纠纷调解。

第一章 总则

为公正高效化解食品饮料行业纠纷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依据《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》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及协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本制度适用于会员企业间因食品生产、流通、质量安全、知识产权等引发的纠纷调解。调解工作遵循自愿、合法、公平、高效原则,并实行调解与监管联动机制,保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。

第二章 调解组织与职责

    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设置

    协会拟设立行业调解委员会(下称“调委会”),由协会理事单位代表、法律专家、食品安全技术专家组成,人数不少于5人。调委会职责包括:制定调解规则、监督调解程序、培训调解员、协调跨区域纠纷。

    第五条 调解员选任

调解员需具备食品安全或法律从业资格,经培训考核后由调委会聘任,任期三年。职责包括主持调解会议、调查取证、提出调解方案、督促协议履行。涉及白酒年份酒真实性、调味品添加剂合规性等专业纠纷时,应指派技术专家参与。

第三章 调解范围与管辖

    第六条 受理范围

    1. 食品质量安全纠纷(如过期食品、非法添加等);2. 知识产权争议(商标侵权、配方盗用);3. 合同履约纠纷(供应链违约、经销协议争议);4. 其他行业性纠纷。

    第七条 不予受理情形

    1 . 一方明确拒绝调解;2. 已进入诉讼或行政裁决程序;3. 涉及刑事犯罪或需行政处罚事项;4. 超出食品饮料行业范畴。

第四章 调解程序

    第八条 申请与受理

当事人可书面或通过协会官网提交调解申请,调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通知是否受理。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、地点及调解员。

    第九条 调解实施

    1. 调查取证:调解员可要求企业提供生产记录、检测报告等证据,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;2. 调解会议:当事人陈述诉求→质证→调解员提出方案→协商达成协议;3. 调解期限:一般纠纷15日内办结,复杂案件不超过30日。

    第十条 调解终止

    达成协议的签订《调解协议书》;调解不成的出具《终止调解书》,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。

第五章 调解协议与履行

    第十一条 协议内容

    协议需明确:纠纷事实、履行方式(退货/赔偿/整改)、期限、违约责任。涉及食品安全的需约定召回、销毁等义务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 效力确认与履行

    1. 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,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以强制执行;2. 调委会对履行情况跟踪回访,违约方列入协会信用警示名单。

第六章 保障机制

    第十三条 联动机制

    1. 与市场监管局共建“一站式”调解平台,实现行政调解与行业调解无缝衔接;2. 重大纠纷通报司法机关,启动“调裁对接”程序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 回避与保密

    调解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;调解过程涉商业秘密的,各方需签署保密协议。

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

    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

    调委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,接受会员监督。调解员违规的,按情节予以警告、解聘或移交司法处理。

第八章 附则
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未尽事宜依据《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》执行。


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协会

2023年12月8日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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